"美国地産"投资移民計劃构想大概纲要如下:
1.投資人投入100万美元到在美国登記有案的地産公司
(該公司能顧用至少十個正式員工)直到投资人取得美国無條件永久居留綠卡為止.
2.所投入資金將用于買賣房産及經營管理房屋.投資人能參與所投资公司的決策及担任職位.(关于公司嬴虧,利損,費用使用及釆用那种方式还本等相关事宜.投資人可与公司負責人当面協商.)
3.投資人的移民申請經美国政府批准及資金到位後,就能获得 "有條件"綠卡;之後大約两三年间能改成"無條件"綠卡; 第五年時所投资公司會用合法及很保險方式(在投入資金时安排好)買回投資人的股杈.
依据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规定--外国人在美国投资有权取得永久居留权。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,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目标就业区投资的投资人。根据此方案,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,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,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。二年届满前90天,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,可申请“条件免除”,而成为永久居民。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。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部分特殊区域,则投资额可降为53万美金。
美国投资移民EB5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,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。投资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资者美国的居留权和“现有或新设的企业”经商机会,交换投资者的“ 投资及实际经营投资”,数额是100 万美元或是乡村或失业率高的地区50 万元,并至少创造10 个全职工作的机会。 EB5 项目每年有一万个名额, 3000 名保留给到乡村或失业率高的区域的投资者。
为有效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,美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“投资移民项目法案”,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指定的地区,投资人在这个地区内投资。同时,投资人不需本人来操作管理。地区中心则采取统一管理,将资金用于当地基本建设。只要是地区中心间接创造出的就业机会,就可视为投资人完成了10个创造就业机会的指标。当两年解除条件时间到来时,即可取消附加条款,投资人可转为正式的美国永久居民。
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,1996年开始,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,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,使投资者可以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,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。
美国投资移民EB5所提供的资本包括现金、设备、存货,或其他实质财产,定期存款、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。施行细则规定,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、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,及其他文件,证明所投资金的获得,均属合法,但不必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。
美国投资移民EB5签证非常适合于大陆,台湾,香港,新加坡,印尼,马来西亚和世界各地华人企实业家投资并移民美国。对于本计划在美国开分公司,进行合营,上市的大陆,台湾等地的公司来说,投资移民签证是一份不可多得的附加礼物。
新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的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。用于设立一个新的商业性公司,合资和购买,以及扩展现有的企业,并雇用至少10名美籍或有资格在美国工作的外籍全职员工,新移民法对于能投资100万美元以及能创造10个以美国人工作机会的外国投资人,每年给予1万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。其中,至少3干个投资名额保留给在郊区或高失业率区的投资者,并规定,在郊区及高失业率区放宽限制,其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。所谓“郊区”,指大都会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。所谓高失业率区,指失业率高于全国比率1.5倍的地方。施行细则并规定,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,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,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。
投资指提供资本。资本包括现金、设备、存货,或其它实质财产,定期存款、政府公债及其它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,都可视为资本。
投资的资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。施行细则规定,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、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,及其它文件,证明所投资金的获得,均属合法,但不必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。
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,纯粹的房地产投资,买土地或住宅,坐等升值,不符合规定。该企业必须是新的,购买一项原已存在的企业,也不符合规定,但施行细则定有变通办法。所为新的商业性企业,包括下列三种:
(1)创设一个全新生意;
(2)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,加以整顿或重组,并保留原有员工;
(3)买卖已存在的生意,并加以扩充。所谓扩充,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%以上,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%以上。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,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。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,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。